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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申请流程

发布:2024-09-14 14:12,更新:2024-11-09 07:00

简介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属于A2第二类基础电信,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此类业务需要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适用业务

1、出租、出售卫星转发器的企业;

2、利用卫星转发器去实现语音、多媒体通信、数据等传送业务的经营企业。


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满1000万

2、经营范围包含“基础电信业务”;

3、提供三名人员近一个月的shebao记录。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股东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工商调档);

4、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5、业务发展报告、技术方案;


经营要求

取得许可证后,在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组建国内VSAT通信网时,应当使用国内已取得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的卫星转发器资源。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开展业务前,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13)2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向工信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获得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相关地球站的无线电台执照,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为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或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内VSAT通信服务前,应当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

4、在为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内VSAT通信服务时,应当限定该VSAT小站用户为Zui终用户,不允许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将VSAT小站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或是利用这些VSAT小站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电信业务。

5、VSAT主站系统机房的勤务联络电话只允许接在电话单机上,不得接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用户交换机上。

6、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 VSAT 主站或小站。

7、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成立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并将相关信息向业务开展地电信主管部门报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8、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相关标准,对用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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