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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变更、续期及注销程序

发布:2023-10-17 18:07,更新:2024-11-22 07:00

1)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

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3)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4)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5)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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