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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码号需要取得许可吗

    根据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具体审批(适用)范围包括: 1.国际公众电信号码中的国际、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 2.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3.短号码、业务接入码; 4.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H0); 5.智能网业务接入码+数据库标识码(K); 6.本地网号码中的局号; 7.运营商识别码,路由码,帧中继、ATM以及未来特殊业务如VoIP的网号,其他国际公众电信号码等; 8.国内信令点编码; 9.国际信令点编码; 10.国际移动台识别码中的移动国家码+移动网络识别码; 11.国际公众数据网号码; 12.“*/#”号码;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和审批范围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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